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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方所联合无锡市图书馆进行公益活动:2.19公益法律咨询活动为您服务

      2月19日“公益法律咨询日”活动在我馆一楼大厅举行。江苏汇方律师事务所的吴晓强律师、金震宇律师来到图书馆为读者做义务法律咨询,律师就读者提出的各类问题作了详细解答。
      读者问:我于2011年3月6日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在第二天由该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进入某合资公司工作。请问如果产生劳动合同纠纷,我应当以哪个单位作为被告呢?
      律师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因此,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你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可以将两个单位作为共同当事人,并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

 


 

 

文章来源:http://www.jshflaw.com/te_news/2012-03-19/2625.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