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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军律师专题演讲文稿(整理版)!!! |
如何看待政府司法强拆?如何规范有效的推进司法强拆?
(一)如何看待政府司法强拆? 政府司法强拆就是指政府因法定事由需要强制拆迁居民的房屋,只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审查符合条件的,由法院作为强拆主体实施对公民房屋的拆除行为。由行政强拆改为司法强拆,对这一转变,本人认为有以下积极意义: 一是有利于公众重拾对公权机关的信心。随着城市基础建设日新月异,旧城改造如火如荼,拆迁双方的利益矛盾显得格外突出,“铲车和汽油瓶”之间原始对抗的悲剧屡见报端。推进司法强拆是政府公权的自我让步,有利于社会和谐; 二是有利于对基层政府的征收补偿加强制约。通过增强房屋拆迁补偿问题上的司法权重可以提高对政府公权的制衡,这种设置客观上会使政府部门尽量减少申请强制拆迁,努力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而不轻易强制拆迁; 三是引入第三方能减少矛盾双方的直接对抗,有利于对利益博弈的两方予以公正的裁决。较之前行政部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而言,司法强拆更具有中立性,公正性。 但是,自新条例公布施行以来,恶性强拆事件依然时有发生,问题症结到底出在哪里?本人认为:对于司法强拆的思路应当向两端延升,即高度重视司法强拆前及司法强拆后工作的内涵理解,何为司法强拆前工作核心?这里首先需要回答的一个问题是:是否一定要强制拆迁制度?这个问题的回答却很纠结。没有强拆,就无法保障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速度与规模。有了强拆,就容易引发对抗和冲突,甚至是极端事件。从政治原则上来讲,强拆是需要的,但需要严格地规范强拆。我们能否在强拆前设立一个待强拆环节,即对于政府需要启动的项目及需要拆迁的房屋,在满足某种条件下可以被叫停。因为单纯的靠改变强拆主体是很难达到拆迁这个系统工程的实际效果的。何为司法强拆后工作核心?即强拆不是目的,要加强人文关怀;更好的改善与提高民众的生活品质,共享发展带来的成果。 (二)如何规范有效的推进司法强拆? 那么如何才能规范有效的推进司法强拆,在强拆与权益保护之间取得一个平衡呢?要解决这些问题,不仅仅是拆迁制度本身的问题,主要还要做好以下工作:
2、 我们在编制规划和拆迁补偿方案的时候,引入被拆迁户参与决策的制度。就拆迁方案中的补偿标准问题,应该公开,而不是开发商或者政府关起门来做,此其一。其二,可以规定一个比例,被拆迁户不同意拆迁补偿方案的,政府就不批准拆迁补偿方案。例如合肥的经验告诉我们,事前和民众充分沟通,站在市民立场上设计谈判细节,停止大多数居民反对的项目,原地安置,不以土地财政绑架官民互动的关系等等,都值得我们去考证、借鉴; 3、法院要依法审查政府强拆申请,严格办案;政府要做到事前做细工 做实工作,不轻易向法院施加压力,增强司法强拆的社会公信力; 4、要做到拆迁面前人人平等,老实人不吃亏,蛮横者不占便宜,不搞暗箱操作,建立并严格执行标准,极大的消除公众观望心理及少部分人谋求非理性利益的心理预期; 5、是本人个人认为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解决司法强拆中的矛盾冲突,应当树立拆迁问题不是一个独立问题,而是一个综合问题,尊重一个客观实情就是民众对房屋的精神与心理依赖,以及当前房屋更多的承载了房屋本身以外的内涵;认识到拆迁中所发生的各类问题系当前社会矛盾冲突的缩影及集中反映,政府需要两条腿解决拆迁问题,除了依法规范有效的推进司法强拆,更加要注重社会大环境的治理及改善,犹如一个身患疾病的人,既要用药治病,也要加强营养;政府要妥善建立并解决好诸如合理的收入分配机制、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公平的用人环境、良好的教育医疗制度等等关乎公民个人切身利益的问题,切实解决民众的后顾之忧,从而大大降低民众对房屋过度依赖及其他矛盾在拆迁时的集中爆发,最大限度的减少政府的强拆难度与极端事件的发生,从而规范有效的推进司法强拆。 总之,司法强拆任重而道远,鉴于时间与篇幅的限制,本人就政府司法强拆话题,仅做一简要的概述,不当之处,敬请各位领导及来宾批评与指正,谢谢大家!
2012年5月21日 |
文章来源:http://www.jshflaw.com/te_news/2012-05-25/3233.c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