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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方律师吴晓强、刘修银公益法律咨询!!!

公益法律咨询活动为您服务

发布日期:2012-7-19 13:28:02

      7月15日“公益法律咨询日”活动在我馆一楼大厅举行。江苏汇方律师事务所的刘修银、吴晓强律师来到图书馆为读者做义务法律咨询,律师就读者提出的各类问题作了详细解答。
      读者问:十年前我和几位亲友把钱借给一位亲戚做生意,约定还款日期,有的没有约定。后来欠款人失踪了,钱没有还。现在欠款人又出现了,问自己的钱还能向欠款人要吗?如果能,可以通过哪些途径?
      律师答:首先,对于约定还款日期的情况,在还款截止日期之后两年内,你向欠款人主张权利,欠款人表示没钱还,诉讼时效从新开始计算。后来欠款人失踪,只要没有超过你最后向欠款人主张权利日期的两年,诉讼时效中断。现在欠款人重新出现。你可以再向他主张权利,要求他还款。
      其次,对于未约定还款日期的情况,从你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的日期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如果在欠款人失踪前未向他主张权利,那么你现在随时可以要求他还款。如果在欠款人失踪前已经向他主张权利,后来欠款人失踪,只要没有超过你最后向欠款人主张权利日期的两年,诉讼时效中断。现在欠款人重新出现。你可以再向他主张权利,要求他还款。
      第三,在你最后向欠款人主张权利时到欠款人失踪时已超过两年的情况,你的实体权利还在,你可以向欠款人主张权利。但欠款人有抗辩权,即欠款人可以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还款。当然,你现在可以想办法让欠款人承认欠款的事实,如谈话录音、电话录音等。(社会工作中心) 

 

 

文章来源:http://www.jshflaw.com/te_news/2012-08-01/3827.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