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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公益咨询现场!!!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3-11-25 08:19    浏览量:331

公益法律咨询活动为您服务

发布日期:2013-11-21 15:34:29

      11月16日,“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日”活动在我馆一楼大厅如期举行。江苏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修银为市民做义务法律咨询。刘律师就市民提出的各类法律相关问题进行了详尽的解答。
      市民问:我公司(我是法人代表)从别人手里转租了一间写字楼,书面约定以后双方的债权债务归各自承担。由于业主是委托物业出租的,我公司同时和物业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押金为13000元,租赁期内不能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如果任何一方违约,将以押金数额赔偿对方。当时押金是上一个租赁户开始租赁时交纳的,转给我公司时没有把押金拿走。现在我公司提前几个月不租了,物业不退押金。上一个租赁户把我个人和物业公司都告了,我该怎么办?
      律师答:你的情况有点特殊,这里面有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上一个租户和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上一个租户只能向物业公司主张返还押金,因为他没有违约,物业公司应该把押金退还。另外一个是你公司和物业公司的关系,你们双方之间有明确约定,谁违约谁就赔偿对方13000元。现在是你公司违约,你公司应该赔偿物业公司13000元。当时你公司并没有交纳押金,所以你公司应拿出违约金。因此,物业公司不退押金是不对的,上一个租户只能起诉物业公司,不能起诉你公司,更不应该起诉你个人。物业公司的损失,应该是由物业公司向你公司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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