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按他方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他方,他方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酬金的合同。提出工作要求,按约定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酬金的一方是定作人;按指定完成工作成果、收取酬金的一方是承揽人。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请各位读者千万要记住这条枯燥乏味的法条,因为企业发展、个人搬家都可能遇到用外人的情况,有了承揽合同,它能够保护你的合法权益,甚者可能让你避免卷入人命官司。昨天,沈阳的一位李老板,就向记者讲述了他听律师的话,与外来工作人员间接签订承揽合同,避免了一场人命官司的真实事件。
事件:
拆空调的工人不慎意外坠楼
李老板是从事五金生意的,如今只要涉及到使用外部工作人员的情况,他都要与工人或者公司签订承揽合同,因为承揽合同曾让他避免了一场“人命官司”。事情还要从几年前李老板公司搬家说起。
2009年7月,由于公司搬家,需要拆装空调机,李老板便打电话给某品牌空调售后人员王某。
一个老板怎么会认识一个空调维修人员呢?
2009年1月,李老板公司的空调需要充氟利昂,李老板就打114查号,查询到该空调售后的电话号码,把空调要进行充氟的情况说明了一下,售后人员王某来到李老板公司服务。充氟结束后,王某对李老板说:“以后你公司再有空调机的维修活,找我就可以,我就代表我公司了。”于是王某把手机号码留给了李老板。由于王某的勤快,给李老板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这次搬家需要拆装空调,李老板很自然地想起了他。
接到李老板的电话后,王某下午就来到了现场。经过核算,王某对李老板说:“8台空调,先拆后装,一共1600元,最好是给我现金。”
事情就这样地巧合,就在李老板准备支付现金的时候,他的私人律师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的梁新春打来电话。梁律师是因为一个销售合同的细节打来电话的。当梁律师听说李老板在让外来工作人员拆装空调的时候,他一再强调,“与外来工作人员所在的公司签订一个承揽合同,不要直接给现金,一定是给对方公司支票,而且还一定要索要发票。”
李老板业务很繁忙,再加上搬家,心情挺急,对梁律师的提醒有点不高兴,但因为是多年合作的伙伴,他就听了梁律师的建议。但是王某认为签订合同,费时又费力,完全“没有必要”,李老板强调不直接签合同也行,但是只能支付支票,而且还要发票。王某没办法也就答应了。
世界上很多事情就是这么巧合。当王某与另一名工友在给李老板公司拆装空调的时候,王某不慎意外坠楼,虽然李老板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但王某还是死亡了。
维权:
因“合同性质”逃过人命官司
王某的死亡,让李老板很难受,出于人道,李老板给王某的家属5000元慰问金。但是李老板没有想到,1个月后,王某的家属将李老板告上了法庭,认为王某是李老板雇佣的工人,对于王某的死亡,李老板要负责,并且要求赔偿50余万元。
这场人命官司让李老板上了火。但是法院的传票已经来了,上火也不是办法,李老板只能与梁新春律师研究对策。
仔细询问了事件的细节后,梁新春律师说:“我方与王某的公司是承揽合同关系,虽然没有签订合同,但是钱是支付给受害人单位的,而不是付给王某本人,这一点开出的支票可以证明,再加上本案的事实经过,这些足以说明我方与王某的公司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我方与王某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相信法院会依法判决的,这场人命官司,应该会避免。”
法院开庭当天,梁新春律师代表李老板向法庭提供了支票等证据,梁律师说:“由于存在前一次的合作基础,且承揽活动本身涉及的标的额又不大,依据常理及交易习惯,李老板有理由相信王某当时代表的是家电维修中心,这样李老板是与该家电维修中心之间建立的承揽合同关系。另外,李老板本身系正规企业,支付的是支票,同时谈好要其单位开发票,这些细节也都说明李老板与该家电维修中心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在拆装空调的过程当中,李老板方面没有任何过错。拆装空调的工具是王某自带的,当时王某的工具当中有安全绳,王某在拆装空调的过程当中,完全可以将安全绳系在室内的金属暖气上,但其没有这样做,因此,王某死亡的根本原因系其未系安全绳所致。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李老板从人道角度出发,已经给了王某家属5000元慰问金。因此,本案李老板和他的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方面在核实了证据后,确认了承揽合同关系的存在,驳回了王某家属的诉讼请求。李老板的一场人命官司避免了。
解读:
承揽合同能避免不必要麻烦
为什么承揽合同能够让李老板避免人命官司呢?
通过本案,梁新春律师想给老板们提个醒,他说:“很多老板为了方便、图省事,对于外来工作人员,在应当与其签订承揽合同时却不签,导致双方的法律关系不好确定,是承揽还是雇佣?是跟个人之间的合同,还是跟其单位之间的合同?支付给对方公司支票,向外来工作人员索要其公司的发票,这些细节都可能成为让老板避免不必要麻烦的证据。千万别因为简单的承揽工作,变成了雇佣关系,不然出现意外麻烦就大了。”
既然这个事件涉及了承揽合同,我们就不能不说说雇佣合同,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是所有公司都要面对的。对于如此繁琐的法律条例,老板们或者普通人将怎么理解呢?
梁律师说:“就记住一点,如果是承揽合同,出现意外,只要没有其他特殊情况,你可以不用负责,如果是雇佣合同,你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为雇佣活动的意外风险责任,除雇工重大故意或重大过失外,一般由雇主承担。雇员作为弱势群体,立法者着重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明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或遭受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除雇员同意免责外,雇主应承担的是全责。所以,只要是与非本单位员工打交道,属于承揽行为的,最好都要签订承揽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