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律师函之作用
在开展商事活动过程中,经营者之间经常出现债权债务,为了实现债权,债权人会采取多种多样的催要形式,其中通过发敦促律师函催要债权,在内地及一些落后地区很少见到,但是在发达国家和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是比较常见,笔者认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公民法制意识的普遍提高,发律师函将成为经济活动中一种非常普遍而且行之有效的商事行为。
律师函是指律师接受客户的委托就有关事实或法律问题进行披露、评价,进而提出要求以达到一定效果,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而制作、发送的专业法律文书。
律师函种类很多,根据所要解决的问题及所要达到的目的,可以分为几种:
1、敦促性质的,主要是为了敦促第三方及时履行义务,如为了催要账款发送的催款律师函;
2、敬告性质的,主要是为了制止或防止某种行为的发生或继续发生;
3、征询性质的,主要是为了询问或了解相关实施和法律,请求第三方给予回复;
4、答复性质的,主要是为了回复第三方的征询意见,律师根据客户的委托,对商事活动中的有关问题从律师专业的角度进行回复;
5、公示性质的,主要是为了澄清或告知有关事实,比如声明函等等;
6、其他律师函。
律师函作为一种专业法律文书,其功能和作用很多,本文主要介绍律师函在敦促第三方履行义务方面的重要作用。律师函是律师事务所所发出的,不具有任何强制效力,但是由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特殊地位,律师函的作用是一般的商务函件所不能相比的。收到律师函的人一般都会比较重视,下意识的认为律师函所陈述的事项已经上升到法律层面,法律和官司距离自己已经不再遥远,一定会进行综合分析考虑,这样就有利于义务的履行。笔者认为敦促函有一下几方面的作用:
- 律师函可以有效的中断诉讼时效。
很多人都知道一般的债务超过两年就不能再要了,这种理解虽然不是很正确,但是法律确实规定了超过两年诉讼时效就丧失了胜诉权。现实生活中常见一种欠款纠纷:债务人出具了欠条,虽然债权人多次主张催要欠款,但是由于不了解诉讼法律规定,没有搜集保存催要欠款的相关证据,一旦欠条上显示的还款期限超过两年,法庭上债务人提出超过了诉讼时效,尽管法院可能查明了欠款的事实,但是由于债权人不能提供不超过诉讼时效的证据,法院也会判决债权人败诉的。而敦促律师函由律师起草,在律师的指导下或律师亲自送达给第三方,作为专业人士律师在搜集证据方面与比一般人是有很多优势的。
第二,律师函起到先礼后兵的作用。 在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债务人收到了法院的传票,有些爱面子或有些地位声望的人,可能会恼羞成怒,在履行义务方面会很消极或采取敌视态度,这样不利于债权的顺利实现。当然这也是分情况对待,如果债务人可能转移财产,发送律师函就起到了提前通知对方的作用,岂不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第三,律师函是一种文明、快捷、经济的敦促工具。
大家都知道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党中央国务院现在又提倡构建和谐社会,为了敦促对方履行合同义务,如果采取了不恰当的敦促手段,有时候自己可能就触犯了法律,可就应验了“有理的成没理的了”的谚语。律师函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不和第三方直接解除,避免了发生不愉快的事情,特快专递费用相比诉讼费、律师服务费和漫长的诉讼之路不仅经济而且快捷。(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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